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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土地容許使用總量管制

  • 發布單位:都市開發科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民國80年代後期,因國內產業面臨轉型壓力,許多工業區土地在傳統產業外移後,造成土地閒置之情形。為引導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轉型活化,內政部乃於90年10月30日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等條文,開放甲乙種工業區得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然而,為避免工業發展與商業行為相互衝突、失衡的情形發生,進而衝擊都市計畫工業區劃定原意,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乃對甲乙種工業區申請作一般商業設施等之開發行為,訂有總量管制及申設條件之規定,並授權地方政府據以審定。

現階段甲乙種工業區總量管制情形請至https://urplanning.tycg.gov.tw/upgis/連結下載。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乙種工業區係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同條第三項亦規定,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並授權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等相關開發要件做必要之規定,且其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面積的50%。

為維護都市計畫環境品質與工業區發展機能,桃園縣政府訂定「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針對各種申請案之使用面積、使用條件、核准條件等詳細的規定以作為審查依據,例如開發基地之面臨道路寬度、使用樓層、隔離綠帶等,以降低一般商業設施與工業設施並陳之衝擊影響。

甲乙種工業區經審查核准作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後,即應依核准之項目作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作為其他項目、超出核准範圍或不符合工業區使用分區之項目,如有違規使用者,將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予以裁處。

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17條、第18條及「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規定填具本申請書,請予同意並核給預查證明

工業區分佈圖

桃園市鐵路兩側沿線有多處甲、乙種工業區,面臨轉型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