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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何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 發布單位:都市發展局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一段時期後,應根據發展的實際狀況及參考民眾建議進行檢討修正。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此外,<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辦理事項及檢討標準等訂有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