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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暫予保留第二案)」暨細部計畫案」

  • 發布單位:都市計畫科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068328號

主旨: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暫予保留第二案)」暨「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暫予保留第二案)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4月26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 5月10日上午10時假平鎮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平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
考。

四、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