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城鄉建設-何謂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 發布單位:都市發展局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故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若有迅行變更之需求,需依該法第二十七條,經本府認定符合下列情事:1.遇到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災難時。2.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3.為適應國防及經濟發展需要時。4.為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時。一般而言,個案變更即屬配合上述情況,所辦理都市計畫內容的局部修正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