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城鄉建設-何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1001-20090605-00021)

  • 發布單位:都市發展局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1.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發展用地之土地。
2.臨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土地。但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3.位於山坡地之土地。(但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基準容積率小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之工業區基地,其平均坡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實測簽證小於百分之十五者,不在此限。)
4.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5.市場用地。但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不在此限。
6.依都市計畫規定或原擬定機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7.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