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1706521號
主旨:公告受理113年本本轄區「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案」資格審查°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詳附件一土地清冊。
二、受理交換資格審查及異議單位: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
三、受理期間:自113年8月1日上午9時至113年8月31日下午5時止。
四、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交換資格審查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影本並應切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其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正本、影本,影本並應切結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三)交換資格審查收件截止日前2個月內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正本)。
(四)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土地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土地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者,應檢附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自行拆除騰空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其願意贈與公有者,應檢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書。
(六)土地無出租、出借、被佔用、限制登記或產權糾紛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七)土地現況照片。
(八)符合持有年限滿10年之證明文件或「持有年限未滿10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倂計」之證明文件。
五、相關書件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1份,供交換標的投標使用。
六、俟本府審查完竣後另案公告受理交換標的投標。
七、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請至本府入口網站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網頁下載。
八、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公告地點:本市各區公所公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