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176590號
主旨: 公告實施「變更石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第一階段)案」。
依據:
一、 都市計畫法第21條。
二、 內政部113年6月24日台內國字第1130806586號函。
公告事項:
一、 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生效。
二、公告方式
(一) 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龍潭區公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 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
(三) 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三、 附貼本案計畫書、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龍潭區公所及大溪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