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084711號
主旨:公告實施「變更石門主要計畫(部分保護區為保護區兼供水利事業使用、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水利事業使用 (
配合石門水庫至新竹聯通管工程)案)」暨「變更石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石門水庫至新竹聯通管工程)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3年3月27日內授國營字第1130802760號函。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生效。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龍潭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三、附貼本案計畫書、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龍潭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