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20310775號
主旨:公告實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
二、內政部112年11月2日台內國字第1120831235號函辦理函。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生效。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
三、附貼本案計畫書、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