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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科】公告實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 發布單位:都市計畫科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20310775號

主旨:公告實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

二、內政部112年11月2日台內國字第1120831235號函辦理函。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生效。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

三、附貼本案計畫書、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