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暨所屬機關實習作業要點
一、為培育都市發展規劃人才,落實學術與實務結合,藉提供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在學學生實習機會,吸引優秀人才投入政府部門都市計畫、國土空間規劃及都市更新等實務工作,增進未來進入公職服務意願,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提供「實習對象」係指大專院校都市計畫相關科系在學學生,由學校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至本局實習。
三、實習期間及時數:
(一)每年度實習期間自7月1日至8月31日止。
(二)實習時間配合本局上班時間。
(三)實習生不得遲到早退,並按時簽到退,如需請假應填具假單交予指導員及單位主管同意,始得請假,請假時數不得列入實習時數計算。
四、實習單位及名額:
實習單位及名額規劃如下,當年度實際需求名額,以本局網站公告為準,申請人數超過實習名額時,由本局擇優錄取適合之學生參與實習:
(一)本局:每年2~3名。
(二)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及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每年4~5名。
五、報名方式:請填寫「實習生申請表」(簡歷含自傳,請參考網站附件格式),並由學校統一遞送本局審查,未錄取者不個別另行通知。
六、實習開始:本局將告知實習內容及注意事項,並依需要安排與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面談,實習生簽結「實習切結書」。
七、實習期間督導考評:
(一)本局指派實習生指導員,依實習生考評表進行督導,包含出勤考核、實習表現、實習熱誠及實習心得,並由指導員及單位主管依實考評。
(二)實習期間應遵循指導員與單位主管督導及考核。
(三)依實習時數,開具實習證明。
(四)實習期間如有任何違反規定、不適當或損害聲譽之行為,本局有權終止實習並撤銷實習資格,同時亦通知學校。
八、實習期滿:經指導員及單位主管依實考評通過,由實習單位開具證明。
九、實習經費:實習無津貼、無交通費、無提供伙食,實習期間由學校負責實習學生之平安保險與意外險。
十、保密義務:實習生如使用設備、文案資料應負有保密之義務;實習期間取得資料或文件未獲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對外發表。
十一、本要點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其餘未規定事項,依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