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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之交換標的」招標

  • 發布單位:都市開發科
  • 聯絡人:鍾雅竹
  • 聯絡人電話:5105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11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3296411號

主旨:公告本市114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之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態、使用現況等(詳土地清冊)。

二、投標時間: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上午9時至114年12月14日下午5時止受理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

三、投標資格:經本府審核通過,領有114年度桃園市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交換資格證明書)者。

四、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及本市桃園、觀音、八德、龜山、平鎮、中壢、蘆竹區公所公佈欄。

五、開標日期:114年12月18日下午2 時

六、開標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1002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七、取得交換資格證明書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單獨或聯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備妥下列文件放入標封並密封後,向本府投標:

 (一)投標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一):

  1. 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2. 投標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標示、面積、權利狀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土地總價值。
  3. 交換標的。
  4. 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交換資格證明書。

   (三)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章)。

   (四)開標日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五)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土地現況照片。

八、前項第(一)款第3目之交換標的,以一件為限。

九、招標文件:交換標的(土地清冊)、投標書、標封、投標資格證件審查表,詳如公告附件,請於投標時間截止前逕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公告下載。

十、投標方式:外標封須加註「申請交換標的編號」,申請人請填妥並備齊第七項、第九項應備文件,密封後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掛號郵遞寄達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或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都市發展局收發室(時間以收發室登記桌所登記時間為憑)。

十一、投標應檢附文件:如第七項,並請參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2條規定及投標資格證件審查表列資料,填妥後相關文件請依投標資格證件審查表列資料順序排放並將該表至於首頁,再置入標封內。

十二、俟本府於開標日審查投標案件決定得標人後,將另案公告交換優先順位結果。

十三、本公告未盡事項,悉依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