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319371號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市都市畫『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1873-29地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新釘018C149等6支及廢除018C005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1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