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289333號
主旨:公告實施「變更石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附)為自來水事業用地(附))(配合三坑中繼加壓站工程)案」。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
二、內政部114年10月2日內授國營字第1140813255號函。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生效。
二、公告方式:
(一) 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龍潭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三、附貼本案計畫書、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龍潭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