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003542號
主旨: 公告實施「變更巴陵拉拉山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案」暨「變更巴陵拉拉山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案」。
依據:
一、 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 內政部113年12月27日台內國字第1130814946號函。
公告事項:
一、 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生效。
二、 公告方式:
(一) 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 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
(三) 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三、 附貼本案計畫書、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
四、 原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圖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