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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都市設計科
  • 聯絡人:林聖緯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5782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都市設計審議作業,增進審議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都市設計審議,除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 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一) 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 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處理後,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提請都市設計審議者。
(三) 公有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都市計畫內各級私立學校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經本府核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申請作多目標使用者。
(六) 其他依法令或規定需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四、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應檢附申請書及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於完成書件審核後,提請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或第二審議會審議,其審議流程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前項申請書及報告書格式,由本府定之。
五、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一) 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 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 林口特定區內之工業區,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申請提高容積率。
(四) 建築物高度達五十公尺以上或樓層數十六層以上。
(五) 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六) 都市計畫內各級公、私立新設學校。
(七) 經本府核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開發。
(八) 都市計畫規定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工程需經都市設計審議。
(九) 其他經都市計畫指定區域(文化、古蹟或重點景觀等)或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決議應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六、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審議:
(一) 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之建築 基地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
(二) 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
(三) 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萬平方公尺。
(四) 都市計畫內各級公、私立學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五) 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提請都市設計審議。
七、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本府應將會議紀錄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自收受會議紀錄起三個月內,檢具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圖六份向本府申請核備;逾期未申請者,應重新申請審議。
八、 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辦理審議。但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