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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

  • 發布單位:都市設計科
  • 聯絡人:秦子傑技士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5781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一、桃園市政府為處理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因基地情形特殊,致退縮建築後無法合理建築使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限制。但自各該道路退縮建築不得小於二公尺(詳附圖檢討步驟)。
(一)依規定退縮建築後,基地建蔽率未達法定建蔽率上限者。
(二)所在都市計畫未訂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
(三)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地籍分割者。但屬地籍逕為分割者,不在此限。

三、依上述規定處理後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者,得提送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從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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