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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實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 發布單位:資訊中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國字第11203654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
二、內政部​112年12月15日台內國字第​1120833102號函。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生效。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大溪區公所、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三、附貼本案計畫書、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大溪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
四、原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廢止。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