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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科】「桃園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最大建築面積基準」,並自即日生效。另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最大建築面積基準」。

  • 發布單位:都市計畫科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